(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4日電)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(更名為債務清理法),規定老闆破產要優先清償欠薪,且新增禁奢條款,將把司法院版與行政院版一併送立法院審議。

司法院表示,破產法於民國24年制定公布,期間雖經3次修正,但整體立法及體制均未改動,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的經濟需求及國際潮流。司法院自82年起,經邀集學者、實務專家組成「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(小組)」,就現行法進行全面的檢討修正,擬具破產法修正草案,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。

司法院表示,草案將條文自159條擴增為337條,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,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處理方式。透過規水塔過濾器範密度的提高,有助提升債務清理功能。

修正草案重點包括「禁奢條款」,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,生活消費不得逾越「一般人通常之程度」,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。

修正條文也規定,破產程序開始後,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,不得離開住居地,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。

修正條文並明定,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,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。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、破產、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程序中,有隱匿或毀棄財產,恐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水塔濾水器併科新台過濾器水世界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10504144FDF9B8E0F995DE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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